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退役士兵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1、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对下岗退役军人的政策,是依据原内务部、原民政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始终一贯的遵循的安置条例(已经失效的1958年3月《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和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相关安置退役军人具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规定,县市区级安置部门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3年的劳动合同期间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下岗的,退役军人可以退回相关安置部门再次安置工作!
2、对于安置工作超过三年的退役军人下岗,相关安置部门只有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协助、帮助的义务;并没有再安置的法定责任的。
3、但是在祖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国富民强的大环境下,再就业全国已经处于劳动力市场(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整年招不到员工)的情况下,提问的战友再来提出下岗、再就业问题的,那么就不合时宜了;社会就业环境里,只要我们曾经军人放下退役军人架子、以初心坦然面对面前困难,以军人拥有的勇敢、顽强、敢于拼博、敢于吃苦、敢于但当的精神走出去,甚至到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去就业的,用人单位会特别欢迎我们退役军人就业的。
4、下岗并不是改革开放初期那样的洪水猛兽了,无论下岗、失业、跳槽的,要就业的关键在于自己的决心和勇气!千万不要等着安置部门给我们掉馅饼,只有拼搏、努力的才会有自己再就业、家庭幸福新天地的。
二、1987年12月12日国家发布退伍义务兵按置条例文件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9条。《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2、(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3、(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4、(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5、(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条例》还对安置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
6、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7、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8、(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9、(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0、(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11、(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12、(3)部.队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13、(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14、(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15、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16、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18、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19、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20、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21、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22、(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3、(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24、(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25、(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6、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27、(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28、(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9、(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0、(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31、(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3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3、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34、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35、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6、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7、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38、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40、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1、(1⑨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三、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以什么方式安置
义务兵的安置方式和安置条件介绍:
1、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2、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3、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义务兵服役的年限是两年,绝大部分都是第一种方式进行安置,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之后,就业问题需要自己解决。由于只当两年兵,退役的时候年龄不大,可以继续读大学、考研或者去学技术,就业的机会还是比较广。
以第二种方式进行安置的义务兵,绝对是部队里面“传奇人物”,因为义务兵能够被政府安置工作的,都是在部队里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基本都是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奖励。
以第三种方式安置的,可以被称为“英雄”,通常是因公、因战等原因导致伤残。最后才由国家供养终身。
军士的安置方式和安置条件介绍。
1、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2、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4、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5、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对于绝大部分的军士来说,只能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毕竟大部分的军士在部队都是干不到12年就会退伍。
能够由政府负责安置工作的军士,都是在部队服役满12年或者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
能够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士,基本都是在部队服役满14年及以上的军士。
能够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军士,在部队里面都是属于“兵王”,基本都是一级军士长,在部队被称为“熊猫兵”或者“国宝”,比将军还要稀少。
军官的安置方式和安置条件介绍。
1、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2、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4、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官退出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优先安置和应当给予编制保障情况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综合以上分析,《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更加体现军人的职业尊崇,让更多的退役军人有获得感和幸福感。相信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后安置的方式会越来越多元化,安置工作越来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