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诉讼时效抗辩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诉讼时效抗辩书怎么写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通俗
(1)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指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有权拒绝,法院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说,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而对于权利人来说,时效届满不导致权利本身消灭,只是会使权利的效力减弱,并且时效届满不导致权利人诉权的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更多是主观因素引起的,当有以下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什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是针对请求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张的。
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提起诉讼时效抗辩,通俗地讲,意思是原告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原告败诉。诉讼时效,是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段。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起诉的,法院就不再保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抗辩被告需要举证吗
1、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2、而当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负举证责任,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一般会进行驳回,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个时候法院会先审查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经过审查之后过了诉讼时效会驳回请求。
4、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大多数人对诉讼时效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却对当事人以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其举证责任分配责任不清楚。
5、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计算及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很多法院在处理时,也是不加区别地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一概地分配给原告或一概地分配给被告。即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则要求原告对没有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判决其败诉,理由是根据民事法司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是直接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要求被告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证明,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况,而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不在其范围之内。被告要以原告诉请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则应当由其对该主张负举证责任。
7、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显然没有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地、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8、结合本案例和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认为,诉讼中当事人援引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时,应当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9、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免责,属于民法上为义务人提供的一种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就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负举证责任。
10、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者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渊源于罗马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近、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产生和发展,也与罗马法中这一原则有着重要的关联。据此,原告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则应当对其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原告或被提出了再抗辩或再再抗辩,则应当分别对其再抗辩或再再抗辩予以举证。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是民法中为义务人提供的据以对抗权利人之请求的抗辩权利。所以,在诉讼中,如果义务人(即被告)主张时效期间完成之抗辩,其必须对此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予以证明,即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包括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结束的主张,尤其是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当双方因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以及是否届满发生争议,并且最终法院难以准确认定时,应当由提出时效抗辩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1、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之主张,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就中断的事由负举证责任。
12、在义务人已经证明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的事实时,如果权利人提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则该事实实际上是对义务人提出的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对于这种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作为原告的权利人负责举证。同理,诉讼时效的中止,亦应当由权利人负责举证。
13、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抗辩理由,则应当由被告龚某对诉讼时效的开始及届满时间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龚某已经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原告王某认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那么原告王某对于时效中断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因为被告同时辩称该租金已经抵扣在了宾馆转让款中,那么就能证明原告曾经主张过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开始和届满时间还是应当由主张时效抗辩的被告龚某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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